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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通又有两个楼盘的房产销售被判刑!先后收取好处费高达百万!

房天下综合整理  2018-10-25 15:45

5名房产销售员利用销售房产的职务便利,索取或收受购房客户好处费109.4万元。近日,这5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,缓刑三年不等刑罚,判决同时对5人退缴赃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。

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

邹某某、严某、孟某某于2016年7月被派遣至南通上房房屋销售代理有限公司,代理销售启东恒大海上威尼斯项目的房产。期间,利用部分打折销售的房源、价格信息不公开的机会,以房源紧张,为客户争取房源为由,先后4次向购房客户索取好处费,共计97.4万元。

其中,邹某某参与上述全部作案,分得赃款79.4万元;严某参与作案1起,收受购房客户好处费26万元,分得赃款9万元;孟某某参与作案1起,收受购房客户好处费16万元,分得赃款9万元。

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

甘某、赵某某原系绿地控股集团房地产事业二部销售经理、销售人员,负责销售启东市启隆镇绿地长岛蝴蝶溪谷房产

2016年8月,甘某、赵某某利用销售房产的职务之便,先后两次收受购房人所送钱款合计12万元,为购房人谋取购买绿地长岛蝴蝶溪谷某房产的利益,其中甘某分得11万元,赵某某分得1万元。

2017年10月27日,严某、孟某某得悉后自动投案,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。当日,邹某某得悉民警向其了解情况后,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,未能在时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但在之后的讯问中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。

案发后,邹某某取得相关公司的谅解。审理期间,邹某某等3人向法院退缴赃款97.4万元。

2017年10月24日、2017年10月12日,甘某、赵某某先后被抓获,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。审理期间,甘某、赵某某向法院退缴赃款12万元。

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邹某某、严某、孟某某身为公司销售人员,利用销售房产的职务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甘某、赵某某身为公司销售人员,利用销售房产的职务便利,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较大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,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。

综合5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、悔罪表现,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上述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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